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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
况的物品。
2、 物证--以自身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质量等标志来证明待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
品或痕迹。
3、 视听资料--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贮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
件真实情况的科学证据。
4、 证人证言--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5、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表述。
6、 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所得
出的结论性意见。
7、 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
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制成的笔录。
收集调查证据必须依法进行,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证据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
录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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