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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1、 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 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穗机构与其聘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 外国、港、澳、台人士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 市属用人单位与招用的非本市户口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 市属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各区仲裁委员会处理本行政辖区内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工商登

记地的行政区或县级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市城区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作地不

在同一行政区内的,由用人单位所在行政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相关知识
·目前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

·劳动争议发生前的工作重点

·劳动争议发生后工作重点

·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与收集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庭审中质证的原则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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