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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单位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

[案情分析]:

   小林刚从某大学毕业,来到某私营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小林的月

工资为2000元,奖金根据个人的销售业绩而定。小林高高兴兴干了一个月,可谁知到

月底领工资的时候,只领到了1600元。小林一打听,原来和他一同新近被该公司招聘

的几个大学生毕业生都遇到了同样的情况。于是他们便一同找到了公司总经理询问有

关情况。总经理对他们说:“以前曾经有一些职工,工作没几天就拿着货款不辞而

别,还有一些新来的大学生,工作不到一年就跳槽了,虽然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

问题,可是人都不见踪影,公司上哪里去要违约金呢?我们公司为此遭受了很多损失,

所以我们一年前作出了规定,每月发工资时,暂时先发80%,另外的20%等到年底连本

带息一起发放。你们只要好好干,工资一分也不会少的,但是如果你们在工作中出现

差错,或者不辞而别,所需的赔偿就要从这笔钱中扣除了。”听完了总经理的话,大

家都回去继续工作了。由于这些新来的大学生们多是外地人,生怕丢了这份工作,所

以只好默不作声,而家住本地的小林却咽不下这口气,他觉得公司没有权力暂时扣下

自己的工资,即使丢了这份工作,也要为自己讨个说法。所以小林再次找到总经理,

表示自己认为公司的规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坚持要求公司返还自己那20%的工资,

并且要求公司以后不得再依据此规定扣除自己的工资。公司总经理一听便火冒三丈:

“这个规定公司已执行一年了,怎么就你一个人有意见呀,再说你要是好好工作,钱

一分也不会少,你作为公司一员必须遵守公司规定,不暂扣你的工资,谁知道你将来

会对公司造成什么损害呀!”小林听后更加难以接受,于是双便你一言我一语的争吵

起来。

    那么,该公司暂时扣除职工部分工资,年底本息一起返还的作法正确吗?
  

[律师评析]:

  
   
前此年,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在招聘员工时向劳动

者收取货币和实物等作为入厂抵押金或风险抵押金.为此,1995年原劳动部《若干问题

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

取定金,保证”(物)或抵押金(物)。由于当时国家对这种抵押金问题比较重视,

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度也比较大,使得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敢再明目张胆地向劳动者收

取抵押金了。然而,现在一些单位为了他们那些所谓的避免给单位造成损害的理由,

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手法,换着花样向劳动者收取各种名目的抵押金。小林所在的公司

虽然在招收员工时没有收取抵押金,看上去是合法的,但却在工资上大做文章,变相

收取了相当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所以,该公司的这种作法不仅是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

而且也是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不仅是不合理的,更是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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