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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拒付违约金自主择业

[案情分析]:

    我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了提前1个月通知的义务,理由是单位不支付加班

费,但单位没有批准,所以1个月后我不辞而别。但单位仍扣押我的档案和户口,至今

已有两年了。请问:我该怎么办?很多人是交1万元违约金才让提走档案,可我觉得

冤。此外,现单位的合同中规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工作,请问这样的

规定是否合法?
  

[律师评析]: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

件的。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5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 以暴力、威胁手段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您支付加班费,您有

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无需支付违约金,您还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

补偿。单位扣押您的档案并要求您支付违约金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您提到的不得从事本行业工作的问题,属于竞业避止的内容,劳部发[1996]355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

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时,可以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

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由此表明,单位与职工约定竞业避

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该劳动者掌握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是所有的员工都可以

约定竞业避止;二、竞业避止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不超过三年;三、用人单位应当

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也无权要求员工遵守约定。

    具体到您的问题,如果单位具备实行竞业避止的三个条件,则员工就不能到生产同

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

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单位的约定都没有

法律依据,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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