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拒付违约金自主择业
[案情分析]:
我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了提前1个月通知的义务,理由是单位不支付加班
费,但单位没有批准,所以1个月后我不辞而别。但单位仍扣押我的档案和户口,至今
已有两年了。请问:我该怎么办?很多人是交1万元违约金才让提走档案,可我觉得
冤。此外,现单位的合同中规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工作,请问这样的
规定是否合法?
[律师评析]: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
件的。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5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 以暴力、威胁手段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您支付加班费,您有
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无需支付违约金,您还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
补偿。单位扣押您的档案并要求您支付违约金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您提到的不得从事本行业工作的问题,属于竞业避止的内容,劳部发[1996]355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
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时,可以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
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由此表明,单位与职工约定竞业避
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该劳动者掌握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是所有的员工都可以
约定竞业避止;二、竞业避止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不超过三年;三、用人单位应当
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也无权要求员工遵守约定。
具体到您的问题,如果单位具备实行竞业避止的三个条件,则员工就不能到生产同
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
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单位的约定都没有
法律依据,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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