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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

[案情分析]:

    我是某国有转制合同工,今年47岁,一直在该企业从事管理人员岗位20多年.今年11

月30日,首次签订的合同期满,现单位准备与我再续合同,我本人提出签“无固定”

合同或“两年以上合同但单位就提出:如果要签“无固定”合同或两年以上合同,”

一定要在“主岗”是管理人员还要加上“辅岗”(即工人岗位的条件),否则只能够

续签一年合同。请问单位提出的条件合法吗?
  

[律师评析]: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定或

约定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如果劳动法规定的解除条件

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例如: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或出现企业法人终止和解除导致

合同无法履行等等情形。因此,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一定能履行到退

休。

    那么,什么人中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颁发

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

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第二十

条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劳动合同的;2、

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规定的情形出现,企业就“应当”与者签订无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章对用人单位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借

口予拒绝。

    从来信看,如果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的条件符合《劳动法》第二十

条的规定,某企业应当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至于某

企业提出附加既能是“主岗”又要是“辅岗位”和条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理由不

成立。但是,如果是你提出要求与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合同,”这是要求签定有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要按照劳动法

对签定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进行,即企业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这是企业提出的条

件是说得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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