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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能视为旷工吗?

[案情分析]:

    我是某国有企业的原固定工,1997年3月“转制”为合同制职工。去年5月份单位因

经营不善,要求我与几位工友承包单位的供销公司,并签订了“经济承包合同”,合

同期为一年。我们按合同规定,在期满时,缴纳了所有承包费,并要求回单位上班;

但单位数次总是以“无岗位提供”为由,迟迟不肯安排,让我们“耐心等待”,其间

也没有接到单位任何“上班通知书”。今年8月我们劳动合同期满,在终止劳动劳动

合同时,单位以我们属于“经常旷工”论处,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

的做法是否违法?
  

[律师评析]:

  
    
对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语,原劳动部《关

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是有明确解

释的,即“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

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

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由经常旷工。按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在“经济承包”

期满后,已多次要求回单位上班,但由于“无岗位提供”而单位不肯安排工作,应属

于“组织原因”而非本人故意旷工,如果由于这种原因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发给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违法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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