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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合法吗?

[案情分析]:

    某公司为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决定在公司内部实施“末位淘汰”的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是:到每年年底时,对所有员工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排

出名次,对考核名次排在最后两位的员工进行辞退。这种制度实施后,在该公司内部

确实形成了一股竞争的风气,促进了整体的工作。许多原先工作不努力的员工都有了

危机感,到了年底,公司按照制度对每一名员工进行了考核排出了名次,并且真的辞

退了排在最后,且合同没有到期的两名员工。当公司正在为今年的效益大幅增长而高

兴的时候,被辞退的员工却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申请,认为这样被辞退是不公

平的。那么,用这种“末位淘汰制”辞退合同没有到期的员工到底合不合法呢?
  

[律师评析]: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末位淘汰制”的性质,实质上只不过是一种企业内部的管理

方法,任何一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如今许多机关事业单位都将

这种制度用在单位干部职务的降低、撤销上,这是因为干部职务的撤销、开降是由单

位单方就可以作出的。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一经

签订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一经签订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合同期限

未满时,任何一方要想解除合同,都江堰市必须具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理由,不可以

单方随便作出决定。本案中,在职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

将“末位淘汰制”作为解释劳动合同的一项约定理由,因此该公司以员工的表现排在

末位为理由解除合同,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必然会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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