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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劳动合同可约定脱密期

[案情分析]:

    王某与某化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1年元月到2003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

年。同时,某化工厂与王某签订了一个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协议中约定,王某

于2003年7月31日起必须调离技术部,担任一般管理人员,不得再接触核心技术工作。

其待遇也作相应的调整。2003年8月底,王某在领工资时发现自己的工资减少了很多,

王某便找厂领导询问,厂领导说这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确定的工资,并没有差错。

但王某认为,协议是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无效。于是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

诉,要求确认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

委员会调解,王某自愿撤回了申诉。

  
[律师评析]: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是关系到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保密

的实质就是控制秘密的接触面,就是把商业秘密知悉范围控制在不影响科研、生产和

经营正常运转的最低限度内。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企业的职工(包括技术人员

等)流动性增大,商业秘密因此被泄露的可能性也增大。企业为了防止商业秘密外

泄,对接触秘密的人员在劳动合同将终止前约定一定的期限,让其脱离商业秘密,即

约定一定的脱密期限,尽量减少该人员对该秘密的知悉度,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这

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此外,原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

企业职业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有关条款事项

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

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本案中王某曾掌握化工厂的技

术秘密,他的劳动合同期将终止,化工厂依协议调整其工作岗位,对其待遇也依约调

整,这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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