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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的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
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劳动者未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的纠纷,可以按劳动
争议案件处理。
(3)"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是指①劳动者请求用人扽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
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
起算。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④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订立劳
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4)用人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或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
将用人单位和被挂靠人或出借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5)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查。当事人仅请求工伤赔偿,或对上述鉴
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复查而请求工伤赔偿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确有不妥
,可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的依据。
(6)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
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关于开除的程序规定。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7)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
权。但由于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直接
损失。
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可确认违约金条款无
效。
(8) 用人单位不按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明知工资调低而在6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劳动者同意工资调整,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
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9)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遭受工伤的,由于用人单位违反保护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参
照相关社会工伤保险法规的标准承担劳动者的全部工伤待遇。
(10)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与合资、参股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
、社会保险、福利等有明确约定,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按该约定处理;无约定或无明确约定的,劳动者的相关待遇
可由原用人单位和合资、参股单位共同负担。
(11)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按实际劳动关系确定主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
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仍应按
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该未成年人因工作遭致伤害的,应由用人单位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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