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 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