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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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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一、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

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代理步骤]

一、签订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

二、律师代理出庭,参与调查、仲裁、诉讼。
电话:020-87392438  87394736  87394732  87394728       传真:020-8739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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